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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人如何攥緊企業控制權?——萬科與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比較
 來源: 日期:2020-4-14 9:42:32 

一、萬科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概覽

1. 萬科“事業合伙人”制度主要內容

     萬科“事業合伙人”制度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合伙人持股計劃、事業跟投計劃和事件合伙人管理。

     “合伙人持股計劃”是經濟利潤獎金的全體獎勵對象自愿將該項獎金存留并委托給管理層控制的第三方財務顧問企業購買萬科A股股票,存留獎金的全體獎勵對象即作為事業合伙人,并通過上述方式以集體形式共同持有萬科股份。

     “事業跟投計劃”指在公司項目層面上,項目所在的一線公司管理層和該項目管理人員必須跟隨公司一起投資該項目,其他員工可自愿選擇跟投,該計劃使項目的經營成果直接與經營者的投資收益聯系起來。

     “事件合伙人管理”主要針對公司部門之間各司其政、缺乏協調機制等問題。公司可以針對某一項事件,打破傳統的管理結構,臨時組成事件合伙人群組參與到事件的解決過程中。該群組可以超越傳統職責劃分,通過跨部門協調,尋找最優方案。待事件解決后,事件合伙人又回到各自的部門。

2. 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制度主要內容

     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Lakeside Partners)”名稱源自馬云等創始人創建阿里巴巴的地點——湖畔花園。根據阿里巴巴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招股說明書,其主要內容有:

(1)合伙人身份的獲得。合伙人最初由18位阿里巴巴創始人身份轉變而來,新的合伙人從公司管理層中選拔,組成公司的核心管理團隊。新合伙人由現任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推薦,獲得75%以上的投票即可當選。其中還分為永久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馬云和蔡崇信兩人為永久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雖沒有明確任期限制,但會因退休、離職和除名等方式喪失合伙人資格。

(2)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權。合伙人擁有提名簡單多數(50%以上)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的專有權。雖然合伙人擁有的是提名權而非決定權(最終決定需獲得年度股東大會半數以上的贊成票),但如果合伙人提名的候選人未獲得股東大會通過,合伙人有權指定臨時董事暫行董事職權(無需經股東大會同意),直到下屆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合伙人再提名新的董事候選人。

二、萬科與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相同點

     萬科與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雖然相差較大,但兩者也有共同點——均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法律上傳統“合伙”的概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傳統“合伙”。我國商法明確規定的“合伙”包括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合伙企業,最大的特點就是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除了有限合伙人,都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而言,萬科、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共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均為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對傳統“合伙”特點的吸納。傳統“合伙”最大的特點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間緊密團結,每個合伙人都具有足夠的主觀能動性,以保證合伙利益。而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其所有權和經營權必將分離,兩者分離所形成的資合性雖然是企業不斷獲得外來資本、擴大商業版圖的必經途徑,但卻容易導致企業經營者的懈怠,最終影響企業利益。萬科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既保證企業擁有資合性特征帶來的商業利益,又能夠使核心管理層像“合伙”一樣緊密團結。

2.均依附于公司而存在,不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商法所規定的合伙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身份,但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參與訴訟,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而萬科、阿里巴巴的“合伙”只是公司內部的一個制度,既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不屬于公司的分支機構,僅依附于公司而存在,屬于公司治理結構創新而產生的一種新制度,因此只服務于公司并只在公司內部產生作用,合伙人并不能以合伙名義對外參與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3.均不需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論是在傳統的個人合伙還是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區別于其他商事主體出資人的最大特征就是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萬科的“事業合伙人”因為持股計劃和項目跟投兩項措施,使合伙人的個人資產變化與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損益聯系起來,但合伙人并不需要為公司的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權涉及更多的是身份上的權利,合伙人并不需要為公司額外承擔財產上的責任。

4.均不注重合伙人股東地位,而強調其經營者身份。傳統的合伙人無論是金錢、勞務或技術出資,都以出資為結合的起點,并以按出資額分享收益為結合的目的,合伙人的股東地位在合伙組織中具有重要作用。而萬科、阿里巴巴雖然也要求合伙人必須擁有公司一定股份,但其目的并不在于分享股權收益,而在于通過分享收益加強合伙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減少經營者的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

     

三、萬科與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不同點

     從前文對萬科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介紹中可以看出,兩家公司的制度在主要實現措施、合伙人進入機制、合伙人管理結構、對董事的控制力度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別。

1. 對商法傳統“合伙”制度借鑒的側重點不同

     萬科主要借鑒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特點。萬科的合伙人持股計劃和事業跟投計劃具有一項共同功能,即通過這兩項計劃將合伙人的損益直接與股東損益聯系起來,從而達到管理層與股東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效果。

     阿里巴巴側重借鑒傳統“合伙”的人合性特征。首先體現在創始人建立合伙的初衷及新合伙人的加入條件上:該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是通過管理層對經營權的控制,使創始人所建立的企業文化能夠得以傳承,因此合伙人的選任要求更多的是“具有正直品質、認同并傳承企業文化”等主觀色彩濃厚的條件,最初的合伙人也僅限于18位創始人;其次,新合伙人加入前的投票制度、加入后無任期限制的規定都體現了阿里巴巴對合伙人選擇之慎重。與萬科的強制跟投、獎金獲得者集體入股的合伙人加入方式相比,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人合性特征凸顯。雖然阿里巴巴也規定新加入的合伙人必須擁有公司一定股份,但目的主要是將合伙人的來源限制在通過公司股權激勵獲得股權的高管中,本質是增強制度人合性的一種措施。

2. 是否突破“同股同權”原則

     “同股同權”指同一類型的股份應當享有同樣權利,該制度規定于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被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所踐行。萬科的合伙人制度規定在該原則范圍之內,合伙人與其他股東所持的股份具有同等表決權。

     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卻突破了該原則的限制。據阿里巴巴向SEC提交的2017年財務報表顯示,截至2017年6月9日,馬云持股比例為7%,蔡崇信持股比例為2.5%,阿里巴巴管理層即合伙人成員的總持股比例僅占公司總股本的10.6%。相對于最新持股比例為29.2%并多年占據第一大股東位置的軟銀,以及最新持股比例為15%并多年為第二大股東的雅虎,阿里巴巴合伙人團隊通過半數以上董事提名權所享有的權利,已遠遠超過在“同股同權”原則下其股權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3. 對控制權保護的實現方式不同

     由于萬科的合伙人制度以“同股同權”原則為前提,因此管理層只能利用合伙人持股計劃購買公司股票,以提高自身的持股比例,從而通過蛻變為大股東的方式來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對創始人控制權的保護很直接,其賦予合伙人半數以上董事提名權的規定,使合伙人對公司的控制無需考慮股權比例因素及大股東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雖然從字面上看,提名權并非決定權,董事的最終決定仍需受到股東投票的影響,但合伙人可以在董事候選人未獲通過的情況下指定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屆股東大會繼續提名新董事——這一規定實質上保證了合伙人對半數以上董事的控制力不僅僅是提名權,而是決定權。此外,該制度還規定若要“取消或變更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權,須經過股東大會95%以上表決通過”,這在股權相對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幾乎不可能實現,且合伙人的持股比例一直超過5%,因此該規定表面上是維護股東利益,實際上保證了合伙人控制權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4. 對控制權保護的實際效果不同

     萬科事業合伙人制度設立之初,就開始向成為大股東的方向努力。據為事業合伙人購買股票的深圳盈安財務顧問企業向萬科出具的告知函顯示,合伙人持股計劃自2014年5月28日首次增持萬科A股、占公司總股本0.33%開始,至2015年1月,公司累計披露了11次合伙人購買股票的信息。截至2015年1月27日,合伙人累計持股已達到公司總股本的4.48%,成為當時萬科A股中僅次于華潤的第二大股東。萬科2014年年報顯示,萬科股權結構原本高度分散,其中第一股東占總股本比例14.9%左右,第二股東占總股本比例長期低于2%,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使得管理層能夠通過合伙人持股計劃增強對公司的控制力。

     然而,2015年寶能系開始持續購買萬科A股,中國A股市場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場公司收購與反收購攻防戰拉開了帷幕。寶能系此番收購的最終目的昭然若揭:終結創始人王石的“萬科時代”。面對寶能系強大的資本力量,萬科的事業合伙人制度完全無法自行抵御,最終王石通過引入深圳地鐵才勉強獲得此次控制權之爭的勝利。而經歷“寶萬之爭”后的萬科股權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改變:萬科集團已從之前股權高度分散轉變為現在股權高度集中的公司。據萬科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公示,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萬科新晉的第一股東,占總股本比例已達29.38%;第二股東為境外法人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股比例為11.91%;合伙人持股計劃在“寶萬之爭”前使用了杠桿才達到4.48%,在“寶萬之爭”后欲繼續通過增持股票的途徑獲得控制權也變得非常困難。

     反觀阿里巴巴,其維持公司創始人控制權的目的得到了比較理想的貫徹。即使在創始人馬云及其管理團隊的持股比例遠低于公司其他股東(如雅虎、軟銀等)時,仍能夠通過控制提名董事的方式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5. 兩個制度的核心功能不同

     萬科管理層在設立合伙人制度時雖然具有增強控制權的初衷,但客觀上并沒有對公司股東的權限進行任何制度性約束,因此在增強創始人團隊控制權方面的作用并不突出。有學者指出萬科合伙人制度的本質是一種激勵和約束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將職業經理人與股東和公司利益捆綁,通過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方式激勵和約束管理層。

     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也能實現激勵管理層和凝聚企業文化的目的,但核心功能在于維持創始人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為此,其不惜突破傳統公司法理論中的“同股同權”原則,通過公司章程賦予少數合伙人股東以高于其他普通股東的權限,而不考慮其持股比例的多少。

     

四、啟示

1. 萬科:增持股票方式無法有力保障創始人的企業控制權

     在股權集中的公司,通過增持股票保持企業控制權需要巨額資金,實際操作上難度較大。在股權分散的公司,通過增持股票保持企業控制權所需資金相對較少,尚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股權分散的公司也是惡意收購者入侵的重災區。惡意收購者有備而來,并通常會使用杠桿使資金更加強大,目的直指企業第一股東身份。所以,即使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在股權分散的公司中已經具有了一席之地,為防止資本“野蠻人”的入侵,仍需不斷加入資金,企業規模越大,所需資金就越多。并且,創始人團隊不斷增持股票的行為本身就與企業上市為吸收外來資本的目的相左。因此,通過增持股票的方式無法有力保障創始人的企業控制權。

     然而,萬科合伙人制度并非毫無價值,其在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方面極具借鑒意義。合伙人持股計劃和項目跟投計劃使經營者與公司股東、項目共擔風險,甚至因使用杠桿而承擔更敏感的損益,有效地增強了包括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經營者責任心和能力。

2. 阿里巴巴:突破“同股同權”原則是創始人保持控制權的有效途徑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通過突破“同股同權”原則,使創始人即使在所占股份較少的情況下,也能始終牢牢掌握企業的控制權。這種制度設計能夠有效地避免惡意收購,保證新入場的資本均支持創始人及其團隊的經營權,維持公司運營方針的連續性。

     然而,違背了“同股同權”原則的合伙人制度并不能見容于我國現行法律,因此阿里巴巴只能于2014年9月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此舉直接阻斷了國內大部分有意向投資者的投資途徑。盡管如此,在公司控制權掌控和獲得國內融資機會之間的取舍上,阿里巴巴還是選擇了前者。事實上,對于阿里巴巴等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創始人來說,上市融資僅是使公司獲得長遠發展的一種途徑,而掌握控制權則是公司長盛不衰之根本,因此,阿里巴巴的選擇亦在意料之中。

     值得慶幸的是,我國已經開始在“同股同權”的例外規則上進行嘗試。2019年6月13日,科創板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板,在我國首創性地建立了特別表決權股份制度。相對于普通股份,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至多十倍的表決權,標志著我國法律第一次突破“同股同權”原則,認可雙重股權結構。但科創板的適用范圍還較小,僅為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相信隨著科創板試點的進一步擴展,“同股同權”例外規則開放擴大至我國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將成為現實。■

 

 

主要參考文獻

辛全剛,楊東紅.事業合伙人制度的回歸與改進.當代經濟,2017(5).

作者單位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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